Online declaration & Declarations
Working group & Expert column
序號 | 標準名稱 | 標準號 | 適用范圍 | 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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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潔生產標準 甘蔗制糖業 | HJ/ T 186—2006 |
適用于甘蔗制糖生產企業 (不包括酒精、造紙及其他副產品綜合利用生產和生活消耗等) 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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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清潔生產標準 電鍍行業 | HJ/T 314—2006 |
規定了電鍍行業的清潔生產指標。 本標準適用于電鍍行業企業生產線 (綜合電鍍生產和印制電路板生產的主要工藝及主要鍍種)清 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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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潔生產標準 氮肥制造業 | HJ/ T188 2006 |
本標準適用于氮肥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 生產績效公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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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DB33/973-2015 |
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要求。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不適用于混入工業廢水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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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 DB31/199—2009代替DB31/199—1997 |
適用于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現有排污單位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建成投產后的水污染物防治和管理。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特別排放限值實施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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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物制藥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DB31/373—2010代替DB31/373—2006 |
規定了生物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生物醫藥研發機構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制。適用于現有生物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生物醫藥研發機構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物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生物醫藥研發機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防治和管理。適用于制備動物用藥物的生物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生物醫藥研發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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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鉛冶煉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DB41/ 684—2011 |
本標準規定了鉛冶煉工業生產工藝和裝置產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監控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適用于河南省轄區內粗鉛及精鉛冶煉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適用于再生鉛及鉛材壓延加工等工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適用于附屬于鉛冶煉工業企業的非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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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鹽業、堿業氯化物排放標準 | DB 41/ 276—2011 |
本標準適用于河南省轄區內發酵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控制與管理,也適用于與發酵類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的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控制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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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標準 | DB 41/758—2012 |
本標準規定了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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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標準 | DB 41/756—2012 |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適用于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控制與管理,也適用于專供藥物生產的醫藥中間體工廠(如精細化工廠)和與化學合成類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的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控制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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